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北京大学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医学部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医学部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医学部以及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日常办公中所涉及的含有医学部标识的各类物品。
第三条 医学部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北京大学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中英文)、“北医”、“北医大”标志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北京大学医学部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识别系统及办公系统两大体系。基础识别系统包括医学部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校风等;办公系统是基础识别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标志由双圆环、蛇杖、橄榄枝、阿拉伯数字“1912”、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组成。
第七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标准色为(C100 M0 Y100 K30)。
第八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由毛泽东同志题写的“北京大学”与北医标准字体(汉仪超粗宋简)的“医学部”相结合的方式,英文标准字体是Times Bold字体。
第九条 医学部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十条 医学部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八类:
1.办公用品类
包括:名片、信纸、便笺、传真纸、信封、文件袋、档案袋、档案盒等。
2.事务用品类
包括:奖学金证书、荣誉证书、桃李奖证书、聘书、捐赠证书、感谢状、校旗、院旗、挂旗、桌旗、贵宾讲台、接站牌等。
3.公文系统类
包括:行政文件、党委文件、函件、简报、公文处理单等。
4.会务系统类
包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请柬、鸣谢卡、会议证件、会议桌签、杯垫、会议议程、展览会主背景板、展览会眉板等。
5.公关用品和礼品类
包括:包装纸、包装盒、海报、手提袋、普通礼品、高档礼品等。
6.环境系统类
包括:校门指示牌、路口指示牌、街道指示牌、楼层分布牌、楼前指示牌、环境指示牌、房间门牌、楼层门牌、公用设施门牌、安全警告提示牌、园林树牌、灯箱、文物和建筑解说牌等。
7.车辆外观系统类
包括:中型客车外观、封闭型厢式货车外观、大型客车外观等。
8.其他类
其他需要使用北京大学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况。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主任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指导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北京大学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2.制作和管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3.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4.审核和管理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及简称;
第十三条 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个人应使用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除各附属医院以外,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不得设计本单位标志。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0日内,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统一规范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应向两办申报备案,申报内容包括标志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设计理念、设计时间、寓意、使用范围等,经批准后才允许继续使用。以医学部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七条 与北京大学医学部有资产关系的企业均不得使用医学部标志。特殊情况下,需经两办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学校新建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已有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在更换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九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名或标志,应当向两办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才可使用。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名或标志的商品。
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二十条 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在制作《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的规定,符合《手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但《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两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医学部视觉形象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两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并报请医学部领导予以销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将采取相关措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北京大学医学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院部(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及单位相应的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学部主任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08年11月10日第3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