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
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部务会与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选拔任免重要干部,
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部务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
员工意见和建议。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应交教代会
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部务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部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部务会和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
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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