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公文主要分为两类:
1.党政公文: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正式使用的公文。
党政公文常用种类:命令、决定、决议、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公报、条例、规定。
2.事务文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形成和经常使用的,具有实用性、事务性和惯用体式的应用文书。不属于党政法定公文,但使用频率更高,范围更广。
事务性文书常用种类:计划、规划、制度、章程、办法、工作要点、细则、规则、规程、守则、须知、公约、开幕词、闭幕词、演讲稿、会议记录、简报、工作总结、调查报告、贺信(电)、慰问信(电)、唁电、公开信、介绍信、证明信、倡议书、聘书、请柬(邀请书)、欢迎词(欢送词)、祝词、主持词、悼词、讣告、喜报、海报、启事、声明、推荐信、述职报告、委托书等。
第二章 收文办理
第二条 收文办理指医学部两办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审核、登记、拟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对于二级单位呈报的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对各二级单位上报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文秘室进行登记后,两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领导阅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 收到上级机关或校外其他部门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室登记并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外收文处理单”,由两办主任提出意见后分转有关领导阅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文秘室应防止公文因错分、积压、丢失而延误审批或者办理。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的公文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两办文秘室。不符合规定的公文,文秘室不予受理。
请示公文一般只写给医学部,由两办分置到各主管领导处。需要数位领导批示的公文只送一份,由文秘室协调处理。
各部门公文一律报送文秘室。
第五条 部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部领导草拟、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应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黑色印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部领导审阅后,应将文件退回两办文秘室处理,一般不直接交给承办部门。
两办收到领导批示的文件后,应按照批示意见及时处理。
第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文秘室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文秘室对校内各单位请求批准事项的公文,应当在收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来文机关。
第三章 公文归档
第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稿件、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传真文件应当复印后,存留复印件。
第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等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标题应当准确反映卷内公文的作者、内容和文种。
第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构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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