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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24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

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

理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部各机关部处、学院(部)、附属医院、直属单位等国内公

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

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

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章  公务接待机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

报销,各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

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医学部重要公务接待由主任办公室党

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其他公务接待由各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  公务接待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地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校内张贴悬挂表示欢迎类的标语横幅,不得在

会场铺设迎宾地毯、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

 

第九条   接待对象需要住宿的,各单位可帮助安排,住宿费一般由接待对象自理,按照

差旅或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

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一条  确因实际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安排在学校内部餐厅,

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需安排桌餐的,应严格控制用餐标准。

 

工作餐应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

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简化安排、注重实效。确有需要应安排集中乘车,合

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科学安排通行线路。校内活动一般选择步行或其他环保交

通方式。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

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

特产品等。

 

第四章  公务外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

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

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京外举办非学术性会议活动,不得以公职身份参加校

 

外各类礼仪庆典活动和社会活动;禁止组织或参加不必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

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章  公务接待费用和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财政性质的拨款不允

许开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八条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

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二)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三)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四)禁止报销烟、酒、礼品和纪念品等费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各单

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须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

地点、费用等内容,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

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务外出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标准结算。出差人员

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

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医学部纪检监察、审计、

财务等部门应分工负责,加强日常审核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

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医学部管理范围内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主任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北京大学医学部国内公务接待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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