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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医学部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根据北京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和医学部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召开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如不能到会,须事先向书记请假;

3.医学部两办主任、团委书记列席党委会。必要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确认可请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工作的有关精神;

2.医学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划;

3.研究和落实部务会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工作范围的有关工作;

4.组织中心组学习;讨论医学部范围二级单位班子换届、调整的有关问题;讨论医学部范围内党政部门副处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推荐和考察等有关问题;

5.研究党委所属各职能部门的有关工作;

6.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老干部工作的有关问题;

7.讨论决定医学部范围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有关问题;

8.讨论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9.讨论决定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

10.讨论统战工作;

11.讨论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党委会议决事项执行程序

1.由北大党委和医学部部务会所决定的医学部党委工作范围的事项,经党委会讨论并形成实施方案,由主管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2.凡党委会讨论可以决定并已有决定的事项,由书记或主管书记负责向部务会汇报并通过后予以执行;

3.凡党委会讨论的有关工作方案,由书记或主管书记负责向部务会汇报,形成决议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执行;

4.所有党委会工作范围的需向上级请示或汇报的事务,在党委会讨论之后由书记或主管书记负责向部务会汇报通过后向上级汇报。

四、议事程序及要求

1.由主管书记将正式议题提交会议讨论;

2.各位与会者议事时应紧扣议题,阐明观点,简明扼要,一题一议;会上由书记将意见归纳集中,形成决议。并明确责成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承办;

3.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4.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表决权。应到会委员15人,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1/2,会议方可举行。会议表决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如遇特殊情况,一般应推迟表决;

5.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

五、两办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1.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医学部两办在会议召开前三天,负责向各位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征集,经书记审阅后形成正式议题;较复杂的议案,需提供相关文字材料;

2.会议议题程序由医学部两办安排,并由专人作会议记录;

3.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由医学部两办于会后三天之内负责整理成纪要,经书记审定后上报、下发、归档;需行文的按行文程序办理;

4.医学部两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5.会上形成的决议,需发文的,经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在议案上签署意见,由职能部门按行文程序办理。

六、本规则由医学部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