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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北京大学医学部合同文本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09-12-29浏览次数:字号:[ ]

 

  为了促进北京大学医学部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防范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现就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北京大学医学部各二级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包括参与投标),原则上不以“北京大学”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根据缔约方要求,并经北京大学医学部报北京大学同意的除外。北京大学医学部一般应作为合同签约主体,各二级单位以“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等名义在合同签约主体中进一步明确,不得以各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在洽商、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合作方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避免因对方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大学医学部技术类合同,建议在所有技术类合同中增加如下学校名称权使用条款:

  未经北京大学医学部书面授权,合作方在市场推广或向消费者宣传该技术(含技术产品)过程中,不得利用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下属单位(机构)、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医学部专家、学者、医师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如果合作方违反上述约定,应赔偿北京大学医学部相应经济损失,并按照合同标的额支付违约金。

  三、若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我部资金,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北京大学医学部统一财务账号:

  户  名:北京大学医学部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升路支行

  帐  号:020000620908911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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